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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9 09:56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促进公安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关于社会治安的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条 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相关领导同志指定。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志,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 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五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五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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