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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9 09:56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互联网、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网上投票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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