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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中的夫妻之间相互投靠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0-07 16:11   访问量: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款,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被投靠人应为苏州家庭户口,并且被投靠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苏州拥有住宅房屋。

投靠类落户由具有苏州户口的一方申请,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由被投靠人(即夫妻中拥有苏州户口的一方)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至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窗口申请。申请人需要带好投靠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如曾经同户时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如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用于申请的住宅房屋可以是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所有的住宅房屋。

户口的市外迁入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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