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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我们共同守护!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6:07   访问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公布的144个国家相关数据显示:每年全球大概有2.43亿学生遭受过校园欺凌,占据着学生总数的32.5%。作为一种发生在“隐秘角落”的社会现象,校园欺凌越来越受到学校、家庭、警方以及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近日,苏州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中心联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教育频道《成长》栏目,邀请心理专家马勇一同走进苏州金阊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警校,借助各种生动的案例,和小警员们讨论如何识别欺凌,如何帮助受欺凌的自己或同学走出困境,以及如何获得真正的友谊。


特邀嘉宾马勇

江苏警官学院心理学教研室主任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司法心理学专委会副秘书长

江苏省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委会秘书长

苏州市公安局特邀心理专家


期间,心理专家马勇和同学代表一起赏析心理电影《我们的世界》,帮助他们如何更好地处理人际交往,遇到问题如何有效沟通解决。

Q、你知道关系欺凌吗?

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为32.4%,其中身体欺凌发生率为12.7%,语言欺凌17.4%,网络欺凌6.8%,而有一项我们一直被忽视的欺凌:关系欺凌,也高达10.5%。

关系欺凌,也称为“间接攻击”,它和以肢体冲突或言语谩骂的“直接攻击”不同,是通过一群人抱团排挤一个人来实现的。它的特点包括:

一、隐蔽性。被排挤的人很难证明自己被欺凌的事实,因为欺凌者只需要抱团说“跟他(她)聊不来”,甚至直接说“没有啊,没注意”,就敷衍过去了。因此被欺凌者往往陷于有苦难言的困境。

二、难干预。被欺凌者一般不愿意向外界求助,原因是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会进一步激怒欺凌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等前来帮助调解的成人走后,欺凌者对自己的排挤可能会变本加厉。

三、污名化。被欺凌者经常遭遇这样的质疑:“为什么别人都相互玩得好,就你一个人跟大家都玩不好”,有时被欺凌者会自我认同这种批评,陷入“竭力表现—更加令人厌恶”的怪圈。


Q、被欺凌者为何积极帮助欺凌者做事?

关系欺凌中的一个特别现象就是欺凌者会突然请被欺凌者代劳一些事情,或者帮一些小忙,而后者往往会受宠若惊,全力以赴。这体现了关系欺凌的某种特征:

一、欺凌者控制了交友资源。交友的机会是一种资源,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平等发展的友谊机会,都能多多少少交到几个志趣相投的朋友,但是校园欺凌的一个特点就是受害人很难交到朋友,这一点在关系欺凌中尤其突出,欺凌者会采取拉帮结派、引诱威胁、污名化等方式,令大多数中立的同学不愿意或不敢和受害人交朋友。

二、欺凌者软硬兼施。关系欺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完全隔离、排挤被欺凌者,另一种是偶尔和被欺凌者建立虚假的友谊关系,玩弄、操纵对方,或是在劳力上剥削对方。

三、被欺凌者渴望友谊。对正常人而言,“被人需要”都是幸福感的来源之一,对关系欺凌的受害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于外界提出的要求可能会有求必应,从而加剧欺凌者的劳力剥削,也使得自己进一步陷入无法证明自己确实被欺凌的困境。

由于中小学生处在精力旺盛、天性烂漫的人生阶段,因此同学、好友之间的打闹、玩笑行为很多,如何区分正常玩耍行为和欺凌行为,是避免自己遭受欺凌的前提。在现场活动中,“少年警校”的学员们对以下10种行为进行了甄别,期间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对欺凌行为的复杂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Q、如何区分正常玩耍行为和欺凌行为?

欺凌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的玩耍行为相比,有如下典型特征:

一、权力的不对等。欺凌的前提是双方权力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可能表现各个方面,如体格、人数、家境、被老师喜爱的程度等。以同学之间取“侮辱性外号”为例,如果是发生在亲密好友之间,带有一定的对等性,则应理解为一种亲密感的体现,对起粗俗外号的行为加以教育引导即可,不宜作为欺凌看待。但如果一个人被一群人强加外号,内心长期承受痛苦和屈辱,则应按照欺凌来处理。

二、长期性。校园欺凌的危害主要体现在长期性,受害人长期得不到帮助,身心痛苦不断加剧。很多看似玩闹的行为,一旦长期化了,就有可能发展为欺凌。在一些关系欺凌的案例中,双方原本是好友,但某些言语、关系上的攻击行为多了之后,慢慢产生嫌隙,并体现出权力的不对等,走向了欺凌。

三、主观恶意性。同样的行为,比如打闹、挖苦,在好友之间可能是出于增进亲密感的目的,但在欺凌关系中就是纯粹的伤害。在欺凌者的主观目的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被欺凌者的心理感受加以界定,即:当有人明确说出不喜欢被人这样对待,而对方持续如此对待他(她),那么这种行为属于欺凌。


预防欺凌“警”囊妙计

找到好朋友,建立真友谊。对有些同学而言,表面上的困境是被欺凌,但更深层的困境是不知道怎么建立友谊,怎么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怎么通过良好的人际网络来保护自己。父母不能代替孩子去同龄人的世界里生活,但可以关注和帮助孩子交到好朋友,大家守望相助。

远离让你长期感到委屈的关系。如果我们处在一段自己想要争取,但总是被不对等地使唤、排挤的关系中,感觉疲惫、难受、委屈,那么就远离这段关系,去和其他同学交朋友。

告诉别人,你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如果某种行为令你很不舒服,并且一次次发生,那么就清楚地告诉对方:我不喜欢。

把遇到的事情告诉父母。当你不知道怎么处理一件事时,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他们也许有时不那么理解你,但他们永远爱你。你们之间不需要每次都达成共识,但重要的事情都让他们知道,很重要。

——心理专家 马勇

延伸阅读

应对校园欺凌,我们也需要法律的保护。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部分素材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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