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登记证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二条: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来源:苏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3-05 10:50 访问量: |
答: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登记证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二条: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