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苏州市医院警务室建设规范》的通知
公规〔2024〕1号
各县级市(区)公安(分)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州大学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院、各有关医院: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苏州市医院警务室建设规范〉的通知》(公规〔20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