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发〔2026〕38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市区积分落户政策,促进更多在苏州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落户苏州,根据《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调整苏州市区积分落户计分标准通告如下:
在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和镇江市的居住期限,可以视同为在苏州市的居住年限。
上述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

苏公网安备320507020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