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登记工作,经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原因及背景
一方面,配套上级规定贯彻实施。2024年9月4日,苏州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4〕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具体登记实施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另一方面,推动相关登记工作规范化开展。之前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登记工作主要依据《管理办法》来开展,但《管理办法》并未对车辆登记办理业务工作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近年来,随着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为更好的满足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亟需制定出台我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相关登记办法。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了《登记办法》。
三、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包括适用范围、车辆定义、业务办理、联管促办、审核要求等方面内容,共计20项条款。其中重点就几项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已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苏州市区扩大至苏州全市。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办法》也将适用于苏州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是明确具体业务。《登记办法》明确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补换领、牌证遗失承诺、公告作废、相关审核等业务办理规定。对于注册登记,申请人符合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等情形,由本市残联等有关组织负责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车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登记办法》明确了本市残联等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将其掌握的车辆所有人死亡或者车辆所有人身体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推送到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残联与公安机关信息互通协同工作机制,及时督促车辆所有人或者其家属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实现闭环管理。
四是明确审核要求。为了确保能为后续查询、统计和追溯提供准确信息,《登记办法》要求残联等有关审核单位须在登记表审核栏中明确填写审核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苏公网安备32050702010325



